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957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52427198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钟山县**镇**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30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5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在不具备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桂J7****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市白云区罗岗街进商垂街东24米处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42.7mg/100mL。
被告人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被害人陈述: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潘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潘某某犯罪后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潘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可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文豪
检察官助理 陈泽娜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为:1353991****、1598911****。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及光盘资料2张。
3.《具结书》1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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