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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武检刑诉〔2020〕369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81986********,壮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扶绥县**镇**路**号**栋**单元**室,现住广西-东盟经济开发区**小区**栋**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宁华侨投资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南宁华侨投资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潘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Y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广西-东盟经济技术技术开发区侨凤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适逢行人李某某由北往南方向横过道路,潘某某驾车将李某某撞倒,造成车辆损坏、李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在此事故中,潘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次要责任。经鉴定,从潘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1.1mg/100ml。

案发后,潘某某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待公安民警到场处置,事后与李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已支付部分款项29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涉案普通二轮摩托车一辆、机动车驾驶证一本;

2.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检测报告书、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表、疾病诊断说明、情况说明、赔偿协议、补充赔偿协议等书证;

3. 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

5. 司法鉴定意见书;

6.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7. 现场照片和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伟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在家候审;

2.侦查卷宗一册、光盘一张、补充赔偿协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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