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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二部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潘某某,曾用名:无,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22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镇**组,现住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镇**组。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 ,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21时38分许,被告人潘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U*****小型面包车,沿成都市武青北路往培风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成都市青羊区武青北路与东坡路培风路段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潘某某的血液乙醇浓度为183.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许凡

2020年04月24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82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函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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