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二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厨师,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住**办事处**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5月26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兰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22时许,被告人潘某某酒后驾驶蒙E*****号两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扎兰屯市老大桥西侧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7.86mg/100ml。
被告人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晓光
检察官助理:王琪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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