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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兵北屯垦检刑检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3011981********,汉族,初中肄业,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新疆北屯市,住该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新疆北屯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3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新疆北屯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疆北屯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5日23时许,被告人潘某某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车牌号为新A*****号别克牌小型轿车,沿新疆北屯市**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小区前路段时,拒不配合新疆北屯垦区公安局迅豪警务站民警检查,强行闯卡,与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新A*****号车相撞肇事。随后,新疆北屯垦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在北屯市**小区**号楼前将潘某某查获。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2mg/100ml。

案发后,潘某某已修复被撞的李某某驾驶的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鉴定意见: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2019]毒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3.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3.证人汲某某、冉某某、赵某某证言;

4.被告人潘某某供述;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拘役四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9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青松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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