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19〕295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徐州市铜山区**镇**村。被告人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潘某某,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9日21时许,被告人潘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逾期未检验的苏CL****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沛县大王庄警务室处时,被沛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遂将其带至沛县中医院并抽取血液。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潘某某的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07.6mg/100ml血,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燕某某、雍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潘某某供述;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立群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侯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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