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易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潘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本科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潘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F******大众牌小型轿车沿易县靖远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易县实验中学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潘某驾驶机动车期间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5.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维福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潘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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