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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519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住深州市**镇**路**胡同**号,工作单位为深州市**局,2020年2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潘某某酒后驾驶冀T*****小型轿车由深州市**路**村出发,行至深州市**大街与**路交叉口北侧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6.02mg/100ml。

2020年1月31日被告人潘某某主动到深州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潘某某供述;3、血液酒精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之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满毅兵

检察官助理:杨丽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某现住深州市**镇**西路**胡同;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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