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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二部刑诉〔2020〕5605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村。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4年8月29日被乐清市公安局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2000元;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1月2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实施驾驶证公告停止使用期间仍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酒后驾驶机动车,于同年1月29日被乐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358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1时48分许,被告人潘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浙C67***小型轿车途经乐清市北白象镇塘上村路段处卡点时,被乐清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理化检验,被告人潘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31mg/100ml。经技术鉴定,被告人潘某某驾驶的浙C67***小型轿车性能正常,符合检验要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核实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到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温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技术报告;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执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有无证驾驶、曾因酒后驾驶三年内被追究等情节,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晓鹏

检察官助理:施梦子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7********。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浙江乔泰律师事务所函》一份。

4.《授权委托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取保候审决定书》一份。

7.《证据确认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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