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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二部刑诉〔2020〕1061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4251987********,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务工,住山东省齐河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8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22时04分许,被告人潘某某驾驶鲁NU****号小型轿车沿余姚市陆埠镇干溪新村村道由南往北行驶至干溪新村28幢楼下时,与停放在干溪新村28幢楼下的浙BH****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事故,赵某某报警。被告人潘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后被民警查获。民警在询问情况时发现潘某某有涉嫌酒后驾车的嫌疑,在陆埠中队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263mg/100ml,遂将其带至余姚市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经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潘某某血检材中检出乙醇成份且浓度为246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根据余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3302192019D21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潘某某与赵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取得了赵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警情卷宗、查获经过、呼吸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机动车查询结果、驾驶证查询结果、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保险单复印件、人口信息、照片说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谅解书、人民调解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估价单、情况说明、涉酒交通违法处罚查询记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左某某、应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锦霞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58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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