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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开检公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11972********,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街**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刑事拘留, 2020年1月10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和2020年5月26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潘某某酒后驾驶鄂A****0号中型普通客车沿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通顺大道由南向北行驶到硃山湖北**路**段时,与在此等候交通信号灯的王某某所驾驶的鄂A****5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认定被告人潘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武汉福田爱民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潘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0.43mg/100ml。

被告人潘某某获得被害人王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身份信息、三面照,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查获经过、破案经过,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机动车行驶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照片,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单等书证;2.证人熊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武汉福田爱民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5.讯问视频的视听资料;6.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7.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具有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犯罪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已获得谅解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红艳  

检察官助理:陈奕雄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 被告人潘某某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街**村**号,联系方式1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7.《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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