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检刑检刑诉〔2019〕476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71988********,土家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永顺县人,中共党员,湘鄂川**革命根据地旧址与**陵园管理处工作人员,现住永顺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6日经吉首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潘某某酒后驾驶湘******号小轿车从永顺县泽家镇上高速向吉首市方向行驶。当日20时许,当车行驶至吉首北高速收费站出口处时,被高速交警查获。交警现场对潘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18mg/lOOm1。后交警将潘某某带至湘西州医院抽血送检。经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潘某某送检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5.7557mg/lOO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行驶证和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抓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指认现场照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相关书证;2、证人田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对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潘某某在拘役三个月内量刑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正秀
2019年12月29日
附: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永顺县**镇**街**号,联系电话1867433****。
2、随案移送侦查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