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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闽侯县**镇**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22时30分左右,被告人潘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号小型轿车途经福州市晋安区远洋路时被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191mg/100ml,民警将其带至新店卫生院进行血样提取,并将提取血样送检,经司法鉴定,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1.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呼气酒精含量测试记录表、酒精呼气测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嫌疑人身份证明、人员档案、驾驶证、驾驶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机动车详细查询结果单、取保候审人资格审查材料、血样提取登记表;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20】醇鉴字第143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20】毒鉴字第2020080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调查记录、醉驾查获、吹气、抽血照片;

6.其他材料:到案经过,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潘某某如实供述,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宁伟

检察官:蔡法缘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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