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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84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福建省建阳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11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3时许,被告人潘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闽BK****号小型轿车从重庆市渝北区沿兰海高速往合川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兰海高速公路928KM路段时,撞到道路护栏,造成车辆和护栏受损的交通事故。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四大队执法人员巡逻中发现此次事故,并将潘某某当场查获。执法人员发现潘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将其带至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委托医护人员抽取静脉血送检。经重庆法医验伤所检验,案发时潘某某身体抽取的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46mg/100ml。

经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四大队认定,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坦白认罪。潘某某已赔偿了此次事故造成的公路路产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乙醇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喻世成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建阳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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