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枫检一部刑诉〔2020〕Z139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8251997********,侗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宣恩县,住湖北省宣恩县晓关村猫山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4日被监视居住,于2020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9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10月16日再次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于2020年5月17日22时许,通过微信虚构其在销售头盔的事实,骗得章某某购买头盔的款项人民币5000元定金后,没有将承诺的头盔交付给章某某,并将其诈骗所得赃款用于日常的挥霍。
2、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于2020年5月17日16时45分,通过微信虚构其在销售头盔的事实,骗得胡某某彬购买头盔的款项人民币5000元定金后,没有将承诺的头盔交付给胡某某,并将其诈骗所得赃款用于日常的挥霍。
3、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于2020年4月5日14时许,通过微信虚构其在销售熔喷布的事实,骗得邓某某购买熔喷布的款项人民币10000元后,没有将承诺的熔喷布交付给邓某某,并将其诈骗所得赃款用于日常的挥霍。
4、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于2020年4月7日17时许,通过微信虚构其在销售口罩的事实,骗得杨某购买口罩的款项人民币20000元后,没有将承诺的口罩交付给杨某,并将其诈骗所得赃款用于日常的挥霍。
5、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于2020年4月16日18时许,通过微信虚构其在销售熔喷布的事实,骗得黎某某购买熔喷布的款项人民币5000元后,没有将承诺的熔喷布交付给黎某某,并将其诈骗所得赃款用于日常的挥霍。
6、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于2020年5月30日10时许,通过微信虚构其在销售口罩的事实,骗得杨某购买口罩的款项人民币10000元后,没有将承诺的口罩交付给杨某,并将其诈骗所得赃款用于日常的挥霍。
7、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于2020年5月中旬,通过微信虚构其在销售头盔的事实,骗得童某某购买头盔的款项人民币45000元定金后,没有将承诺的头盔交付给童某某,并将其诈骗所得赃款用于日常的挥霍。
综上所述,被告人潘某某共诈骗作案7次,诈骗所得共计人民币十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部、银行卡7张,身份证1张;
2.书证: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相关证明;
3.证人证言:证人袁某某、杨某等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章某某、黎某某等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泽浩
检察官助理:邱晓丽
2020年11月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2.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随案。
3.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4.涉案物品:手机2部、银行卡7张,身份证1张,光盘4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