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潘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1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佛山市顺德区**街道道**村**路**号,现住佛山市顺德区**街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7 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0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3时许,被告人潘某甲醉酒后驾驶粤EU7****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观光路某对开路段时,与莫某某等9名被害人停放在路边的9辆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多辆车辆损坏。发生事故后,被告人潘某甲逃离现场。经交警部门认定,潘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莫某某等人均无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潘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6mg/100ml。
破案后,潘某甲积极赔偿9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 2. 书证;3. 被害人莫某某斌等人的陈述;4. 被告人潘某甲的供述;5. 证人潘某乙、卢某某的证言;6. 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被告人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月2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 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子鹏
2020年2月13日
附:
1. 被告人潘某甲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联系电话137*******;
2. 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2册、光碟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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