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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受贿案)_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刑诉〔2020〕00000002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21971********,水族,大专文化三都**族自治(以下简称三都县)交通运输局原副局长中国民盟盟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三都县,住三都县三合街道河滨路121号药监局宿舍因涉嫌受贿罪,2019年11月1日被三都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三都县看守所。

本案由三都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至2018年被告人潘某某在担任周覃镇镇长、周覃新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周覃供港粤蔬菜产业园管委会主任、三都县交通运输局局长、副局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和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收受管理服务对象杜某某、邹某某、孙某某、叶某某、项某某、张某某、殷某某、魏某某、彭某某、何某某、王某某、莫某某、张某甲、曹某某、万某某、张某乙、韦某某等17人财物合计人民币150.868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工程项目资料等书证;

2.证人杜某某、邹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

4.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扣押决定书等程序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自愿认罪认罚,退回了所收受的全部财物,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罗齐胜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三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调查卷三十四册,公诉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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