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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受贿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诉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5130211995********,初中文化,原系张家港市**派出所工作人员,住张家港市**村**村(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镇**村**组)。被告人潘某某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张家港市监察委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11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4日经本院决定由张家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

本案由张家港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潘某某在担任张家港市**派出所工作人员期间,利用其协助民警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任务的职务之便,先后9次索取和非法收受被执行人郭某某妻子黄某某及情人梁某某所送的人民币共计52000元,并为被执行人郭某某谋取不正当利益。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9月下旬至10月下旬期间,被告人潘某某在看管被执行人郭某某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苏州高新区**镇大润发超市附近等地,先后6次非法收受和索取黄某某所送人民币共计42000元,并违反规定将黄某某提供的“诺基亚”手机1部带入监视居住场所内供郭某某与黄某某、梁某某通话使用。

2.2019年9月下旬至10月下旬期间,被告人潘某某在看管被执行人郭某某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从郭某某处获取梁某某微信账号并添加梁某某微信,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先后3次非法收受和索取梁某某所送人民币共计10000元,并违规将手机带入监视居住场所内供郭某某与梁某某通话使用。

案发后,被告人潘某某家属已退出全部赃款,现暂扣于本院。

被告人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等;

2.证人黄某某、梁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三百八十六条、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薇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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