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公刑诉〔2019〕86号
被告人潘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8月4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12月24日至2019年1月2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年12月10日至12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11月间,被告人潘某某先后向莆田市**汽车租赁公司的方某某租赁闽B*****奥迪Q5小型汽车和浙B*****揽胜极光越野车,向莆田市荔城区**小车租赁公司的张某某租赁闽B*****丰田牌小型汽车,向陈某某借用沪C*****丰田牌小型汽车,尔后伪造上述车辆的行驶证并以质押汽车借款的方式先后4次向被害人许某甲分别借款人民币7万元、12万元、18万元、18万元,共计质押借款人民币5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机动车转让合同、车辆抵押合同、行驶证、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方某某、张某某、许某乙等七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许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刑事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 舟
检察员:梁珺姗
2019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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