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州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21956********,汉族,小学文化,住高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5日中午,被告人潘某某在高州市东岸镇东坡村委会东坡村“杯奶洼”田地用打火机点燃禾草,在焚烧禾草过程中不慎引起的森林火灾。经鉴定,森林火灾过火面积5.02公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过失引发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杰
(院印)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在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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