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公诉刑诉〔2019〕623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04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路**栋**单元**室,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8月1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9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左右,被告人潘某某经与薛某某(另案处理)预谋买卖银行卡牟利后,潘某某先后向刘某某、林某某、蔡某某、覃某某等人购买了15张银行卡予以转卖。公安人员根据工作中发现的线索,于2019年8月1日在柳州市柳南区石烂路栗园新区3栋1003室将被告人潘某某抓获归案。被告人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伏秀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被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2册和检察卷1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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