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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妨害公务、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湖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91971********,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江西**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被湖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晚,被告人潘某某酒后驾驶赣G*****黑色**牌越野车自马影镇集镇来到湖口县马影镇海山社区,将车停在谢家新村第二排商业街佳湘饭店门前。后因其车辆挡住道路,有人让其挪车,潘某某发动车子后刮倒了停在其车辆左前方的电瓶车,该车主人周某某、彭某某夫妇从佳湘饭店里出来查看情况,潘某某与对方发生争执及厮打。彭某某拨打电话报警,潘某某想要离开现场,被彭某某阻止,双方继续厮打在一起。

马影派出所接到报警后指派民警吴某某、万某某身着警服、配带执法记录仪驾驶警车赶到现场,民警表明身份后将双方分开,潘某某依然用手抱着周某某的大腿不放,民警便用手铐将潘某某控制起来,潘某某内心不服多次威胁“搞死”民警。民警怀疑其酒驾,便通知交警赶至现场,交警随后将潘某某带至医院抽血。整个过程引发三十余名群众围观。

经九江南湖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潘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34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警察证复印件、证明等;2.证人郑某某、袁某某、叶某某、周某某、彭某某、许某某、上官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万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九江南湖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7. 人身检查笔录、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及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341.1mg/100ml,并以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危险驾驶罪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妨害公务罪有期徒刑六个月,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萍

检察官助理:刘伟

(院印)

2020年9月4日

 

附: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湖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三张、散页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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