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031986********,汉族,中专文化,中国**公司云南有限公司昆明官渡分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街道办事处**路**号**幢**单元**号,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街道办事处**路**号**幢**单元**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凌晨2时40分许,被告人潘某某在昆明市盘龙区**路一酒吧酒后殴打他人,酒吧经营者报警后,民警李某某带领协警赖某某赶到现场处警,潘某某拒不服从指令,用拳打在辅警赖某某脸部,被当场抓获。经鉴定,赖某某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谅解书、接处警登记表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赖某某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5.鉴定意见: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及告知;6.辨认笔录:证人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梅梅
(院印)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被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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