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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妨害公务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一部刑诉〔2020〕Z155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2196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摩托车司机,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潘某某因酒驾及驾驶报废车辆,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源潭中队依法扣押一辆二轮摩托车及处罚3000元并吊销驾驶证。2020年5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潘某某饮酒后打110投诉源潭中队,并扬言不让其取回被扣的摩托车便要捅死源潭中队的人。源潭中队向其说明不能给回车辆的理由后,被告人潘某某为发泄不满情绪,便打110谎报在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源潭中学门口路段发生交通事故的警情。源潭中队接报后派民警李某某、辅警曹某某和谢某某前往处警。处警人员到场后,被告人潘某某不听劝告,站在道路中间不断辱骂警察并拦截过往车辆,还从身上拿出一把折叠小刀威胁警察。源潭中队民警见无法控制被告人潘某某,便通知清远市公安局源潭派出所派员前来处理,源潭派出所副所长蔡某某带领辅警陈某某、谭某某前往处警。派出所警察到场后,被告人潘某某继续拦截过往车辆,源潭派出所及源潭中队民警便强行将其制服。制服过程中,被告人潘某某使用小刀刺伤辅警陈某某的大腿、咬伤辅警谢某某小腿。经鉴定,辅警陈某某、谢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某某、谢某某、谭某某的陈述;2. 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曹某某、蔡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视听资料:现场执法仪视频等;5.书证:工作证、抓获经过等;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手段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伟光

2020年8月28日

                                  

附:1.被告人潘某某现被羁押于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四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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