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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妨害公务案)_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简检一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浙江省瑞安市,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号,现住四川省成都市**********楼。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4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0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简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简阳市**镇的樊某某与被告人潘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后双方分手,被告人潘某某于2020年2月来蓉,多次找到樊某某寻求复合未果。

2020年3月3日晚,被告人潘某某再次来到简阳市**镇找到樊某某寻求复合,后双方发生争执,樊某某报警。简阳市公安局民警陈某某、辅警赖某某接警后到达现场规劝被告人潘某某离开,被告人潘某某在明知民警执行公务的情况下,主动暴力袭击辅警赖某某并致其脖子及左脸软组织损伤、右手第五掌骨近端基底部内侧骨裂,后被告人潘某某对民警的制服措施激烈反抗,又造成民警陈某某右手手腕软组织挫伤。

2020年3月3日,被告人潘某某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樊某某等二人的证言,被害人赖某某等二人的陈述,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执法记录仪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与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暴力袭击正在执行公务的民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强

 2020年7月15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彭州市看守所

    2.卷宗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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