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平检公诉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02196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本溪市平山区**小区。因本案于2020年1月16日被本溪市公安局平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8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本溪市公安局平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潘某某于2019年12月至1月间,在本溪市平山区**路**小区家中,先后四次容留王某某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案发后,被告人潘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等;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涉案人员相互辨认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本溪市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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