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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潘某某,女,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31974********,湖南省湘乡市人,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路**号**栋**房,现住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路**小区**栋**单元**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8月3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自2020年3月27日至2020年4月10日止)。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____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3日15时许至19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在位于本市芙蓉区**路**小区**栋**单元**房自己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三人(均行政处罚)同场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麻古”)。

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潘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现场检测报告,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监视居住材料等书证;2.指认笔录;3.证人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法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柳戈青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监视居住(1807310****);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适用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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