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公诉刑诉〔2019〕634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1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镇**村**号。2014年11月3日因吸毒被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行政拘留四日;2015年8月12日因吸毒、向他人提供毒品被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8月28日因吸毒被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社区戒毒三年;2017年3月7日因犯赌博罪被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2019年6月19日因吸毒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9年7月3日因吸毒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9年7月5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1日补查重报。现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中旬一天凌晨,被告人潘某某在位于嘉兴市**小区**号**室租房内容留吸毒人员何某某、蔡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第二日上午,被告人潘某某在位于嘉兴市**小区**号**室租房内容留吸毒人员何某某、高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2.2019年6月间一天凌晨,被告人潘某某在位于嘉兴**小区**号**室租房内容留吸毒人员何某某、丁某某、蔡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证据清单及微信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2.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和证人何某某、高某某、陶某某、丁某某、蔡某某、陆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金付
2019年11月29日
附:1.被告人潘某某现押于嘉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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