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诉刑诉〔2020〕487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02197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阳市南明区**街**号**单元附**号,现住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云山**栋**单元**楼**号。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2020年2月6日、2020年4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潘某某于2018年4月初的一天晚上20时许,2018年6月初的一天晚上20时许、2018年8月中旬的一天晚上21时许、2019年4月中旬一天晚上21时许,容留吸毒人员彭某某,在其位于贵阳市云岩区保利云山13栋4单元17楼5号的家中客厅里面,采用吹壶壶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019年9月20日21时许,民警在贵阳市云岩区保利云山13栋4单元17楼5号将被告人潘某某抓获,经审讯,被告人潘某某对容留彭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犯罪现场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主观上有容留他人吸毒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伟
2020年5月8日
附:一、被告人现羁押于南明区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 卷宗二册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量刑建议书一份
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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