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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19〕749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22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职业,现住长沙市高新区**街道**村(户籍所在地为长沙市岳麓区**镇**村**组**号)。2014年7月25日因吸食毒品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行政处罚;2019年5月9日因吸食毒品被宁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认罪认罚简易程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至7月,被告人潘某某先后五次在其位于长沙市高新区**街道**村的家中容留违法行为人聂某某、彭某某等人(均已作行政处罚)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6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潘某某容留违法行为人聂某某在长沙市高新区**街道**村的家中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2、2019年7月4日下午,被告人潘某某容留违法行为人聂某某在长沙市高新区**街道**村的家中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3、2019年7月11日,被告人潘某某容留违法行为人彭某某、阎某某在长沙市高新区**街道**村的家中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4、2019年7月13日上午,被告人潘某某容留违法行为人彭某某在长沙市高新区**街道**村的家中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5、2019年7月13日下午,被告人潘某某容留违法行为人聂某某在长沙市高新区**街道**村的家中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2019年7月17日,公安机关将吸食毒品的被告人潘某某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潘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3、证人聂某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自首,系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下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小丹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案卷材料三册;

光盘两张;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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