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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_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二部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2198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小区**栋**房。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潘某某系吸毒人员,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潘某某从“张姐”(另案处理)处购买甲基苯并胺(俗称“冰毒”),四次容留他人在其住处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小区**栋**楼**房内吸食甲基苯丙胺。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潘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小区**栋**楼**房内,容留吸毒人员王某某同场吸食甲基苯丙胺;

2、2019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潘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小区**栋**楼**房内,容留吸毒人员王某某同场吸食甲基苯丙胺;

3、2019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潘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小区**栋**楼**房内,容留吸毒人员王某某同场吸食甲基苯丙胺;

4、2020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潘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小区**栋**楼**房内,容留吸毒人员王某某同场吸食甲基苯丙胺;

2020年6月29日14时许,公安机关于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小区**栋**楼**房内,将被告人潘某某抓获。公安机关随即对被告人潘某某进行毒品检测,经检测,被告人潘某某的甲基苯丙胺呈阳性。被告人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头发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多次为他人提供吸食毒品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潘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乐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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