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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容留卖淫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潘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32196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广西西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2020年10月29日被西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西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西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理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潘某某于2013年6月30日开始承包经营位于广西西林县**镇**路**号的**旅馆。自2020年5月份以来(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潘某某在广西西林县**镇**路**内多次容留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在自己经营的**旅馆容留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涛源

 2020年12月21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在广西百色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DVD光盘3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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