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902号
被告人潘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21978********,汉族,初中文化,**镇**养生馆经营者,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县**乡**村**组。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潘某某在其经营的位于本市**镇**村**巷**号**楼的**养生馆内先后容留违法失足妇女杨某甲、杨某乙、黄某某、张某某等人卖淫,失足妇女每卖淫一次,潘就从中收取嫖资的50元作为提成。2019年6月8日19时许,公安机关到上址养生馆进行检查,现场抓获杨某甲、杨某乙、常某某等7名涉案人员。2019年9月11日,公安机关将潘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检查材料,缴获的手机等物证,到案经过、铺位出租合同、全国人口信息、户籍证明、微信记录等书证,微信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证人黄某某、张某某、杨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无视国法,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志辉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肆册及检察卷宗壹册。
3.涉案款物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4.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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