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保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潘某某租赁保亭县**镇**路**号铺面用于经营**美容店,容留肖某某、刘某某、李某甲、龙某某等人在店内卖淫并从中获利。2018年12月7日23时许,林某某、杨某某、廖某某、李某乙到该店找肖某某、刘某某、李某甲、龙某某为其四人提供性交服务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商用房出租合同、营业执照、违法犯罪前科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李某乙、龙某某、周某某、江某某、廖某某、李某甲、林某某、肖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容留四人在其租赁的房屋中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圣法
附:1.被告人潘某某现住海南省万宁市**镇**农场,联系电话15595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