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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容留卖淫案)_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公诉刑诉〔2018〕323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桦南县**乡**村**组**号,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期**号楼**单元**室,2014年6月1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三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3月11日因涉嫌容留卖淫案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8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份至今,被告人潘某某伙同娄某某(另案处理)在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福成四期**号楼**单元****室等地点,介绍侯某某、汪某某、高某某、胡某某等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期间潘某某负责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介绍卖淫女卖淫,使用娄某某提供的车辆接送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2.证人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为他人卖淫介绍嫖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明明

检察员:肖凤芝

2018年9月10

附: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三河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补充材料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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