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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一部刑诉〔2020〕Z1048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3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镇**村**路**号。本案于2020年7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局刑事拘留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同年7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10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去到被害人吴某甲位于广州市增城区**街**路**号的家中三楼处,找被害人吴某乙,双方发生口角后,被告人潘某某持折叠小刀追打被害人吴某乙,并导致吴某乙的手掌、手背等划伤。之后,被告人潘某某未经许可,通过攀爬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吴某甲家中二楼,将吴某甲困在二楼房间,并将煤气瓶拉出厨房门口,进行威胁,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鉴定,被害人吴某乙的损伤程度已达轻微伤,吴某甲的伤情未达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的煤气瓶、刀具等物证;

2.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治安调解协议书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肖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吴某甲、吴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伤情鉴定等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搜查、辨认等笔录;

8.审讯视频、现场执法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随意殴打、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巨洪

 2020年8月17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

3.涉案财物:刀具1把,现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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