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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检刑诉〔2020〕11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84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址广东省四会市江谷镇**村委会**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2月28日被四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于2013年8月20日被四会市人民法院撤销缓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8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四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四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2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潘某某、案犯叶某某(已判刑)与彭某甲等人在四会市**酒吧与他人发生口角并引发现场混乱,随后潘某某、叶某某等人被酒吧工作人员劝离酒吧。在酒吧大门口处,叶某某因怀疑曾某某有使用手机拍摄行为而追打曾某某,被告人潘某某与案犯李某某(已判刑)等人见状也加入其中推打曾某某。程某某在众人围殴曾某某的过程中,上前警告参与打架的人员,被告人潘某某与案犯申某某(已判刑)、彭某乙(已判刑)、李某某、叶某某等人随即冲上去殴打程某某,随后案犯周某某(已判刑)也加入其中,并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捅刺程某某右背部一刀后逃离现场,其余人员也逃离现场。程某某虽被送医治疗,但因抢救无效死亡。经四会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程某某系锐器致伤右胸背部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潘某某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辨认笔录、作案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与他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树蓁 

     2020年1月13日     

附:1.全案证据材料捌册、散件壹份、光盘叁张随案移送;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叁份;

3.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四会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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