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刑诉〔2021〕446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河南省息县**乡**楼村**楼**队。2020年12月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月7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12月28日经本院批准并于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15时许,张某甲(已判刑)在本市浦东新区**镇**路**号**酒店**房间内,因酒后言语不和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争执,后张某甲伙同被告人潘某某及张某乙(另处)采取拳打脚踢的方式将被害人李某某殴打致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遭受外力作用致听力减退,构成轻微伤。期间,被害人李某某的苹果X256G移动电话被损坏(物损价值人民币2,150元)。
2020年12月4日,被告人潘某某因重大嫌疑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开始未能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直至本院审查起诉阶段始作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及其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11月24日15时许,被害人李某某在本市浦东新区**镇**路**号**酒店**间内,因酒后言语不和与同案关系人张某甲等人发生争执,后张某甲伙同被告人潘某某及同案关系人张某乙对被害人李某某采取拳打脚踢的方式实施殴打,致其左耳受伤,当场有耳鸣现象。
2.证人陈某某、杨某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实,事情的起因及同案关系人张某甲、张某乙伙同被告人潘某某采取拳打脚踢的方式对被害人李某某实施了殴打。被害人李某某的苹果移动电话当时就放在桌子上,被告人潘某某等三名男子打李某某的时候,不知道被谁碰到摔在地上,然后被谁踩到了。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验伤通知书、上海法衡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及伤势照片证实,被害人李某某遭受外力作用致听力减退,构成轻微伤。
4.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害人李某某的苹果X256G移动电话物损价值人民币2,150元。
5.同案关系人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证实,其二人在公共场所聚众随意殴打被害人李某某的事实。
6.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7.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及到案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及被告人潘某某到案的经过。
8.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潘某某的身份情况。
9.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关系人张某甲因本案被判刑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在公共场所聚众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琴凤
检察官助理秦彤
2021年1月25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补充材料二份七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辩护律师意见函》各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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