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345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79********,回族,小学文化,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镇**村委**组。因寻衅滋事分别于2018年4月28日和2019年1月12日两次被平舆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8日被平舆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18时许,犯罪嫌疑人潘某某酒后窜到平舆县**镇政府院内,无故对平舆县**镇党委书记周某某某进行辱骂并威胁其人身安全长达数分钟。
2018年4月18日12时许,犯罪嫌疑人潘某某酒后窜到平舆县**镇政府院内,无故跺镇政府办公室的门,并强行将镇党委书记周某某办公室的门跺开,进入室内后,因没有见到周某某,就砸坏放在办公桌上的一个“一帆风顺”摆件,后因寻衅滋事违法行为被行政拘留七日。
2019年1月12日14时许,犯罪嫌疑人潘某某酒后多次无故拨打**派出所值班的报警电话,并在电话中对派出所工作人员进行辱骂、威胁。当日16时许,其又窜到**派出所院内进行吵闹、辱骂,威胁派出所工作人员,在被派出所民警对其约束醒酒期间,仍不服从管理,还将一民警的左手手腕抓伤,后因寻衅滋事违法行为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损坏的“一帆风顺”摆件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证明、**镇**村委证明、平舆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处罚告知书、**派出所情况说明、潘某某手机截图照片、平舆县公安局辅警办公室证明、民警左手腕被抓伤照片、认罪认罚承诺书;
3.证人王某甲、郭某某、代某某、朱某某、孟某某、辛某某、王某乙、苏某某、许某某、谢某某、陈某某、刘某某、付品方的证言;
4.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讯问及现场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无事生非,醉酒后随意辱骂、恐吓他人,损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素琴
2020年10月1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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