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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澄检公诉刑诉〔2020〕Z273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3199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镇**村**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朱某通过朋友刘某某认识了被告人潘某某。后朱某因向潘某某借款人民币5000元,双方并约定了还款方式。因朱某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潘某某向朱某追讨。2019年12月16日,朱某通过刘某某将5000元借款归还潘某某。但随后朱某和潘某某因借款问题在微信聊天中发生口角。为涉愤,2019年12月19日21时多,被告人潘某某纠集潘某甲、林某某(均另案处理)携带二根棒球棒及一根装有镰刀的锄头柄等凶器来到东里镇**村**幢*号被害人朱某住家外面,将朱某家的门窗玻璃砸破后离开。次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潘某某伙同潘某甲、林某某再次携带上述凶器返回,继续对朱某家的门窗及停放于家门外的一辆摩托车进行打砸。期间,朱某的父亲被害人朱某乙开门制止,被潘某某持装有镰刀的凶器打伤。打砸后,被告人潘某某和潘某甲、林某某携带棒球棒离开,镰刀遗留在现场。

2020年3月4日中午,被告人潘某某在汕头市龙湖区新溪镇东升村被抓获归案。

经澄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朱某乙头皮创口、手挫伤,属轻微伤;

经澄海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鉴定,意见为:受损木窗户的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澄海市场损失价格为人民贰佰零叁元整(¥203.00)。

经澄海区国宏信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鉴定,意见为:受损摩托车在价格认基准日的澄海市场损失价格为人民币玖拾陆元整(¥96.00)。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

2.被害人朱某乙、朱某、潘某丙的陈述;

3.证人刘某某、曾某、陈某的证言;

4.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及辨认笔录;

5.汕头市澄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 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调取的现场监控视听资料;

7. 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调取的被告人等的户籍材料及出具的到案经过;

8.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因小故逞强耍横,为泄愤报复,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传誉

2020年6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澄海区看守所;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共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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