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洞检公诉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潘某某(外号“黄泥巴”),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624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住**镇**村**组**号,农民,因犯窝藏罪于2011年8月11日被洞口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因犯赌博罪于2017年6月30日被洞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赌博于2018年6月7日被洞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5月6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8年6月13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8月9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变更为监视居住。于2020年9月11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洞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9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27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潘某某与杨某某在本镇**村张某甲家打牌赌博过程中发生争执及肢体冲突,后杨某某回家拿了一把长砍刀冲到潘某某身边,扬言要将潘某某致死,后经旁人劝阻,二人各自散去。
随后,潘某某与杨某某电话约定,于当晚到**镇**村园艺场进行斗殴,当晚20时许,潘某某独自驾乘一辆摩托车赶到**村园艺场,杨某某驾驶湘******本田小车搭载刘某某、张某乙二人也赶到**村园艺场,双方发生争执,杨某某因此驾车撞向潘某某并将其撞倒在地,潘某某迅即逃跑并就地躲藏,杨某某、刘某某、张某乙等下车寻找潘某某未果,杨某某遂持事先准备的柴刀将潘某某停放在现场的摩托车砍烂,后杨某某等人驾车离开现场。
嗣后,潘某某便电话联系其朋友“赖皮”(身份未查实)等二人开车过来接其去医院治伤,潘某某随身携带了一把管铩、一把菜刀乘坐“赖皮”的小车准备前去洞口治疗。当晚22时许,杨某某等人驾车来到**中学路段时,遇到了张某丙驾驶其粤******小车过来,于是杨某某将与潘某某斗殴的情况告诉了张某丙,一会儿后,杨某某认出经过此处的潘某某朋友的车,便招呼刘某某、张某乙、张某丙等人一起去阻拦,潘某某等人摆脱阻拦后驾车离开,然后杨某某、张某丙等人便驾车去追赶潘某某等人,在**村一祠堂边路段,潘某某发现杨某某等的小车追了过来,便下车持管铩将杨某某的小车前挡风玻璃、窗玻璃、引擎盖及车身其他部位砍烂,接着杨某某就掉头开走了,张某丙则驾车撞向潘某某,潘某某便持菜刀将张某丙小车的前挡风玻璃等处砍烂,张某丙也掉头离开了现场。经价格认定,杨某某的车损毁价值人民币19937元。张某丙的小车维修价格为人民币8560元。
案发后,被告人潘某某赔偿了杨某某和张某丙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6800元,取得了杨某某和张某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2.证人杨某某、张某丙、张某乙、刘某某、尹某甲、尹某乙、尹某丙等人的证言;3.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和解协议书、领条、通话详单、刑事判决书、洞口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估价鉴定结论书、技术检测维修报告单及维修清单、临时羁押被告人证明书、临时寄押证明等书证;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到案后,被告人潘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靖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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