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81986********,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本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潘某某饮酒后到本县清江假日酒店登记住宿时,因酒店**邓某某打扫其呕吐物时有怨言,潘某某听后心情烦躁,为发泄情绪遂用拳头打邓某某面部两下,致使邓某某左侧上颌窦壁骨折。经本县清江司法鉴定所鉴定,邓某某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5.2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酒店入住单、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覃某甲、张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清江司法鉴定所的法医司法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覃燕妮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家中,联系电话15327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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