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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寻衅滋事案)_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诉刑诉〔2020〕455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7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02197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盐南新区,住盐城市盐南新**小区**号楼****室。被告人潘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19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8日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移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改变管辖,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14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至2016年4月间,被告人潘某某与李某某、陈某甲(均已判决)等人为谋取不法利益,通过短信电话滋扰、上门油漆喷字、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软暴力”手段催讨债务,影响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正常生活秩序。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间,被告人潘某某先后多次通过发送手机短信、拨打电话等方式对被害人张某乙等人进行滋扰,其间,被告人潘某某多次向被害人张某乙发送“收房”等威胁短信,并于2016年初与李某某等人至上海市松江区**镇被害人张某乙住处张贴房屋买卖合同,扰乱被害人张某乙等人的正常生活。

2.2016年3月21日,被告人潘某某与李某某、陈某甲等人至被害人张某甲位于苏州市吴中区**镇**别墅,采用踹门的方式非法进入他人住宅,扰乱被害人张某甲、柯某某等人的正常生活。

3.2016年4月7日,被告人潘某某与李某某、陈某甲等人至上海市松江区**镇被害人张某乙住处,采用油漆喷字“死”“奠”等手段,扰乱被害人张某乙等人的正常生活。

被告人潘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立案决定书、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短信截图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盐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多次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邢荔荔

检察官助理:朱敏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盐城市盐南新区**小区**号楼**楼**室(联系电话:18862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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