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96********,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现住南安市**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由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2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分别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月3月至2020年1月3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15日)。被告人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潘某某通过拨打电话、发送短信及发送淫秽、侮辱图片,对欠款人及其亲戚朋友进行骚扰、辱骂及威胁等方式,为网络贷款平台催债,并从中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35423.91元。其中:
1.2018年12月,被告人潘某某通过向黄某某及其亲戚朋友拨打电话、发送催款短信、发送黄某某及其母亲的照片修改成的遗照图片,对黄某某及其亲戚朋友进行骚扰、辱骂等方式,替网络贷款平台向黄某某进行催债;
2.2018年12月,被告人潘某某通过向冯某某及其亲戚朋友拨打电话、发送催款短信及冯某某照片修改成的遗像、淫秽图片,对冯某某及其亲戚朋友进行骚扰、辱骂、威胁等方式,替网络贷款平台向冯某某进行催债;
3.2019年2月,被告人潘某某通过向王某某及其亲戚朋友拨打电话、******患者的图片,对王某某及其亲戚朋友进行骚扰、辱骂、威胁等方式,替网络贷款平台向王某某进行催债;
4.2019年3月10日,被告人潘某某通过向孙某某及其丈夫拨打电话、发送催款短信,对孙某某及其丈夫进行骚扰、辱骂、威胁等方式,替网络贷款平台向孙某某进行催债。被告人潘某某向孙某某发送“你那么厉害怎么不绑炸弹带汽油闯会场”等相关内容的信息,被泉州市公安局掌握并指令南安市公安局查处。
2019年3月11日,被告人潘某某接到南安市公安局**派出所电话后,在家人的带领下到南安市**镇**村委会向**派出所民警及**村村干部说明情况,后派出所民警让被告人潘某某回家等候通知。同日19时许**派出所民警与**镇、**村的干部到被告人潘某某位于南安市**镇**村**号家中,将被告人潘某某带到**派出所进一步调查。被告人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罪行。
2019年3月18日,被告人潘某某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
2019年12月12日、2020年1月22日,被告人潘某某分别向黄某某、冯某某赔礼道歉,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财物入库清单等物证;
2.户籍证明、呈请归案经过报告书、协查情况说明、工作说明、泉州公安工作指令、涉案号码机主信息、通话记录、呈请工作说明报告书、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聂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孙某某、黄某某、冯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照片;
7.手机信息截图、聊天记录截图、电子数据检查工作笔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公然藐视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多次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退出部分非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向部分被害人赔礼道歉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茵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南安市**镇**村**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十一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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