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23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现住湖北省麻城市**小区***号。2010年因赌博被麻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7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1日经我院依法批准逮捕,于次日由麻城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0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潘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纠集熊某甲(已判决)、张某甲(已判决)等人在麻城市城区开设赌场,组织他人以炸底、斗牛、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和放贷并收取高额利息,在他人欠下巨额赌债或其他债务后,纠集熊某甲、张某乙、曹某(已判决)、张某乙(已判决)等人采取暴力、威胁、滋扰、纠缠、辱骂、恐吓、强拿硬要等手段向被害人邹某某、朱某某、汪某某、李某某、周某、杨某某等人逼债或逞强耍横,随意殴打被害人金某某、熊某甲、邹某,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恶势力犯罪集团。分述如下:
一、开设赌场罪
2010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潘某某纠集熊某甲、张某甲等人先后在麻城市福鑫B栋309室私房里、麻城市举水河堤上的利安寄售行、麻城市老生资公司附近租房内以炸底、斗牛、打麻将的方式开设赌场,组织朱某某、邹某某、李某某、周某、汪某某等多人赌博达80余场次,熊某甲、张某甲在赌场负责记账或帮忙,从中抽头渔利400余万元。
二、寻衅滋事罪
1、2009年4月左右,被告人潘某某以朋友在**宾馆住宿时现金不见为由,到**宾馆找老板熊某乙理论,并要其赔偿损失,二人发生争吵,潘某某即上前将熊某乙脸上扇了几巴掌才罢休。
2、2011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潘某某多次打电话李某某或亲自带领熊某甲等人在“静文红茶坊”对其实施殴打,逼其还债,2016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潘某某打电话将李某某叫到熊某甲等人把守的利安寄售行,潘某某当着杨某某的面,要求李某某下跪,并用棍子击打李某某的背部,从而逼迫李某某还钱,熊某甲等人在外听到李某某与潘某某发生争吵,马上冲进房内助势,李某某见状不敢声张,后陆续归还了部分债务。
3、2012年3、4月份至2014年左右,被告人潘某某多次打电话向邹某某逼债,并指使熊某某采取跟脚、滋扰、纠缠、蹲守等手段多次到**酒楼等地找邹某某逼债,邹某某被迫连本带息将赌债55万余元还清。期间,潘某某打电话将邹某某叫到**寄售行,潘某某对邹某某进行辱骂,并将自己的手机摔坏,强行向邹某某索要6000元的赔偿费买苹果手机,邹某某见当铺有其同伙,被迫同意,后在还最后一笔钱时另外将6000元交给了潘某某。
4、2013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潘某某多次打电话向朱某某逼债,并指使熊某甲,多次邀约曹某、张某甲、张某乙采取跟脚、滋扰、纠缠、恐吓的方式到朱某某家中、或其工作的地方对朱某某催讨债务,朱某某被迫将房子低价出售后连本带息将赌债还清。期间,被告人潘某某声称朱某某不接电话导致自己将苹果牌手机砸坏,强行要求其赔偿6000元,后朱某某被迫在**寄售行将6000余元交给潘某某。
5、2013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潘某某多次打电话向汪某某逼债,并指使熊某某多次邀约曹某、张某甲、张某乙采取跟脚、滋扰、纠缠、恐吓的方式对汪某某催讨债务。2014年的一天,潘某某亲自带领熊某甲、曹某、张某甲、张某乙等人持砍刀、鱼叉在**酒店附近对汪某某进行威胁、恐吓。
6、2014年6、7月份,被告人潘某某开车路过鼓楼万家巷,将金某某放在地上的彩绘纸碾压后,二人发生争执揪扯,随后,潘某某带人到金某某的店内,对金某某实施殴打达二十余分钟,并将其店内扫描仪、柜子等物品砸坏。
7、2014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潘某某多次打电话向周某逼债,2016年的一天下午,潘某某打电话将周某叫到融辉**茶楼,对周某进行辱骂、扇耳光逼迫其还债,后周某被迫报警。
8、2015年至2016年期间,李某某因欠彭某某家属酒款26万,后彭某某将此债权转给了潘某某,潘某某便要李某某连本带息打了一张28万元的欠条,并按月催收利息及本金,期间多次打电话向李某某逼债,2016年2月25日,被告人潘某某在其寄售行,当着冯某某等人的面,对李某某进行辱骂、扇耳光、用棍子击打李某某的腰部,大声吼叫要求李某某下跪接近一小时,并强行要李某某将自己的手机拿出来砸在地上,后称因李某某不接电话导致自己将手机砸坏,强行要求其赔偿6500元,李某某不敢反驳被迫同意,随后潘某某指使熊某某将李某某押回去并记住他店铺的位置,之后李某某被迫将5000元交给了潘某某。
9、2015年至2016年期间,潘某某、冯某某、杨某某三人口头协议将杨某某欠冯某某的170万元债务转到潘某某名下,被告人潘某某为了向杨某某逼债并收取高息,多次打电话让其到熊某某等人把守的寄售行进行威胁,或到杨某某所在工厂进行逼债,并指使熊某甲开车堵住杨某某开办工厂大门,严重影响工厂生产经营,并安排张成以帮杨某某开车的方式对杨某某跟脚,向其汇报杨某某的行踪,帮助其对杨某某催讨债务。
10、2016年1月份10日12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因无法找到“票师傅”催要欠款,便来到鼓楼福鑫**洗脚店,找其女朋友邹某理论,到店后即上前对邹某进行辱骂、殴打,后邹某打110报警,邹某害怕其报复被迫同意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杨治国提供的投资合作协议一份、借条三张、举报材料等书证;2、证人冯某某、陈某某、何某某、鲍某某、袁某某、彭某某、曹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邹某某、朱某某、汪某某、杨某某、李某某、周某、金某某、熊某某、邹某的陈述;4、被告人潘某某供述和辩解;5、同案人熊某某、张某甲、曹某、张某乙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8、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纠集他人开设赌场;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纠集他人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多次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芳
2020年4月20日
附: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麻城市看守所;
2.案件材料二册及光盘二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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