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0〕Z101号
被告人潘某某,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21988********,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路**号**栋**房,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路**号**栋**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25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31986********,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路**号**房,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广场**区**楼**房,因涉嫌赌博罪,经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因涉嫌赌博罪,经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8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赌博罪,经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8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赌博罪移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根据刑事案件管辖规定,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8年年初的时候,潘某某在网络上认识了一名男子绰号“鸡吧哥”(在逃),随后“鸡吧哥”向潘某某推荐“**网”的网络赌博平台,该赌博平台专用于赌球。并承诺可以给潘某某2.0的投注返水(即每投注10000元潘某某就可以得到200元的反水抽头渔利),于2018年6月份(2018年世界杯期间)开始,潘某某在“鸡吧哥”索得“皇冠网”体育赛事网络赌博平台网站的会员级别帐号bin****,该账号的下注额度为20万,并将该帐号交给张某某使用,因潘某某担保张某某的输赢金额按期支付给上家以及他本人,该网站的相关操作情况潘某某也会向张某某及时传达,因此潘某某可以从投注赌资中抽头渔利。张某某利用潘某某提供的该帐号参与投注体育赛事,该赌博网站每投注10000元潘某某就可以得到200元的抽水盈利,潘某某承诺再返水0.75给张某某(即每投注10000元张某某得到75元的返水盈利,潘某某实际得到125元的返水盈利)。为了抽水营利,张某某还召集组织并接受其朋友刘某某、黄某某、梁某某、陈某某在其帐号bin****上投注赌博,其中刘某某、陈某某是以电话、微信方式联系张某某投注赌博,经提取张某某本人手机微信(微信号:zee**,微信名“yi**”)发现,张某某于2019年5月1日至5月21日接受刘某某投注金额为254400元。另外,张某某将该赌博网站的网址、帐号、密码告知黄某某、梁某某,其两人直接登录该网站投注赌博。在此期间,潘某某直接通过电话、微信与张某某联系以及交接赌博的相关情况以及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与张某某进行赌博资金的交收。经查明,张某某向潘某某转账赌资30笔共402288.77元,梁某某向潘某某转账赌资12765元,潘某某向张某某转账赌资30笔共144390元,涉案赌资共计559443.77元。自2018年6月至今,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召集组织、接受他人投注赌博抽水营利1.3万元。被告人潘某某从中抽水获利1.8万元。
被告人潘某某、张某某被抓获后,认罪认罚,并退缴抽头渔利的非法所得给公安机关,潘某某退缴非法所得1.8万元,张某某退缴非法所得1.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张某某的讯问笔录能证明其有聚众赌博的犯罪事实以及潘某某为其提供“皇冠网”的网络赌博平台的帐号实施的犯罪手段、过程;潘某某的讯问笔录能证明其为赌博网站代理,发展下级的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提取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可证实涉案赌资,证人刘某某、黄某某、梁某某的证言明张某某召集、接受他们投注的犯罪事实;前科查询结果证明被告人潘某某、张某某无犯罪前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赌客下注赌博,涉案赌资559443.77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情节严重,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潘某某是初犯、偶犯,且退缴非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涉案赌资559443.77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某是初犯、偶犯,且退缴非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扬仕
检察官助理:王智敏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在坡头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52********。
2.案卷材料四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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