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潘某某,男,曾用名潘某某,198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身份证号码4526251988********,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县**镇**街***号。因犯开设赌场罪,2011年12月13日被德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因赌博,2012年11月21日被德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罚款3000元;因故意伤害,2018年3月5日被德保县公安局罚款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德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0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退回德保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德保县公安局于同年3月1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苏某某、韦某某、黄某甲(三人均另案处理)为被告人潘某某提供5000元现金,作为开设赌场的启动资金。后潘某某伙同李某某、黄某乙(二人均另案处理),在**县**镇**街**附近开设一个赌场,以“刮玉米”的方式招揽人员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并雇请黄某丙、陈某某(二人均作相对不起诉)到赌场负责收钱补钱,黎某某(另案处理)在街头负责站岗放哨。自2019年8月至9月25日,每天到赌场参赌的人员,少则二十人左右,多则三、四十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钱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招揽人员赌博,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保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黄赢生
检察官助理:韦棋议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在**县**镇**街***号,电话188********;保证人方某某,电话155********;
2.《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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