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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1〕56号

被告人潘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01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街**号**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1月2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1年1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潘某某从2020年10月中旬开始在佛山市禅城区**街道**市场**号铺自己经营的五金店内,非法接受他人投注香港六合彩进行赌博活动,期间被告人潘某某共接受超过20人向其投注香港六合彩进行赌博,获利4000多元人民币。2020年11月13日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街道**市场**号铺五金店将被告人潘某某和6名参赌人员当场抓获,当场缴获赌资人民币3253元、投注单据33张及投注用手机二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2.书证;3.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辨解;5.勘验、检查等笔录。

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被告人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于2021年1月25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丁连仔

 

                     2021年1月27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2张;

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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