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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2065号 

    被告人潘某某,女,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811987********,汉族,大学文化,江阴**交通机械有限公司工作,住江阴市**镇**庭**号**室。被告人潘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5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了被告人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潘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潘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王某甲(另案处理)伙同深圳市**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经事先合谋,由深圳市**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薛炎(另案处理)等人商量制定规则,开发“**无锡麻将”软件组织他人进行网络赌博,参赌人员利用微信充值获取游戏“钻石”,进入赌场“房间”内,以每局消费1个“钻石”打八副牌,后在微信群内发红包进行结算的方式进行赌博。王某甲负责发展代理并进行推广,并约定刘某某一方与王某甲、江阴各级代理一方,双方对于参赌人员充值金额的利润分成比例为25:75。周某某由王某甲等人发展为代理,周某某发展了王某乙、王某乙发展被告人潘某某作为下级代理。上述代理均利用微信群发展、管理、组织参赌人员通过手机进入“**无锡麻将”软件,采用“江阴倒倒胡”等方式进行赌博活动,并在微信群内通过收发微信红包的方式结算赌资。

被告人潘某某于2018年6月至2019年6月,作为二级代理按比例抽取“**无锡麻将”直属赌客充值金额作为本人获利,涉及赌客充值金额共计人民币13432元,从中可获利人民币6717元。被告人潘某某使用微信提现人民币6378.53元。

被告人潘某某于2019年9月5日经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潘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制作、收集的人口信息、接受证据清单、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刘某某、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

4.四川神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扣押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宋梦醒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镇**庭**号**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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