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447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41988********,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连云港市开发区**巷**号。被告人潘某某曾因赌博,于2018年5月31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被告人潘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潘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潘某某在连云港市海州区、连云区等地,借助“七星江苏麻将”APP获得代理权并在该手机软件中建立亲友圈,后购买商城“元宝”开设房间供他人进行赌博,通过“闲聊”APP建立群组提供结算服务并收取房费,累计抽头渔利金额人民币45060元。
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潘某某主动至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锦屏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退赃人民币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暂扣款收据、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周某某、刘某某、贾某某、张某甲、胡某某、张某乙、李某某证言;
3.被告人潘某某供述和辩解;
4.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彦锋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5366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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